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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運知識

如何處理提單承運人名稱、簽字人身份不清問題
時間:2011年05月27日   作者:佚名  點擊次數(shù): 【字體:

UCP500第二十三條a款第1條,對提單明確規(guī)定:

“表面注明承運人的名稱,并由下列人員簽字或以其他方式證實:

──承運人或作為承運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長或作為船長的具名代理或代珍,承運人或般長的任何簽字或證實,必須表明”承運人“或”船長“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運人或船長簽字或證實時,也必須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稱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運人或船長簽字或證實的?!?

上述條款簡方之,提單必須做到二點:

一是須表明承運人名稱;

二是須表明簽字人的身份(是承運人、代理人還是船長)。在實務(wù)中,由于運輸業(yè)競爭機制的引入,出現(xiàn)了許多大大小小的船公司,他們提供給出口方受益人的提單也是多種多樣的,除少數(shù)船公司仍沿用提單的舊格式,未表明承運人名稱及簽字人的身份外,大部分都在提單上的身份時不規(guī)范或不清楚,使之成為近年來提單拒付的“罪魁禍首”。 不規(guī)范或不清楚的承運人名稱表示法有多種,最常見的如“ABC Shipping &127;Co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Named Above”(ABC船公司為以上承運人的代理)。&127;這種表達方式,往往是船公司(國內(nèi)居多)為了操作方便,&127;將“For &127;The &127;CarrierNamed Above”的字樣便不會遺留,&127;可同時出現(xiàn)在提單上。&127;根據(jù)該詞的含義,承運人的名稱便“表明”了──Named Above,究竟是誰呢,&127;船公司認為這樣的表述已符合了UCP500關(guān)于提單必須表明承運人名稱的規(guī)定。但實務(wù)中不同國家的開證行因之拒付的理由如同出一轍:Bill of Lading &127;not &127;namedthe Carrier”(提單未表明承運人名稱),&127;不少進出口公司僅僅因為這樣的提單而非另有別的緣由遭開證行拒付,蒙受損失。筆者認為,開證行僅憑這一點拒付,固然是挑剔了些,但也并非言之無理,提單上有關(guān)承運人的表述用“Named Above”未免過于含糊,“Above”是在提單的哪個位置?以上1厘米還是10厘米處?&127;提單上印就的條款很多,究竟哪個才是Above所指?何況國外開證行審單,雖也根據(jù)國際慣例,但不一定會象有些人那樣的思維模式,因此該明確的就必須清楚表明,承運人是“M”就必須打明“M”,決不能想當然。

提單上簽字人身份表述不清晰常見的是:提單上印就的格式與船公司后來蓋章或打印形式之間自相矛盾,使簽字人身份不明。&127;&127;&127;&127;&127;&127;如提單上印就的格式是“AsCarrier”(承運人)或“MASTER”(船長),&127;按照該格式,必須是由承運人或船長簽字,但許多提單后來以蓋章或打印方式,在該處顯示成“On behalf of ABC”(&127;代表ABC)、“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127;DEF&127;”(&127;作為DEF承運人的代理)等,這樣使人迷惑不解,搞不清提單上的簽字人究竟是什么身份,是代理人、船長還是承運人?象這種提單,&127;開證行拒付的也不少,&127;理由是“B/Lnot clarly indicate the signatures”s capactiy”(提單未清楚表明簽字人的身份)。其實,這種拒付是很容易避免,提單只要顯示簽字人的真實身份,把其他與之矛盾的“身份”涂掉后加蓋船公司更正章即可。

另外,常見的提單拒付還表現(xiàn)在空運提單(&127;AirwayBill),陸運貨物承運收據(jù)(Cargo Receipt)&127;未表明承運人名稱和簽字人身份上。許多人認為,空運提單、陸運貨物承運收據(jù)等不是物權(quán)憑證,因而毋須這樣嚴格要求,仍沿用UCP500實施以前的舊格式,未顯示承運人的名稱及簽字人的身份,有些開證行如日本等國的銀行也默認了這種做法,但這種“默認”并非是法院的“判例”或國際慣例,僅僅是一些銀行考慮到實際情況(&127;如開證申請人已提貨等)或一時“興趣所致”,UCP500&127;的有關(guān)條款仍明確要求這類提單也必須表明承運人的名稱及簽字人的身份,因此香港等地的一些銀行對這類提單仍不例外,以“未表明承運人名稱及簽字人的身份”為由來拒付是有據(jù)可依的。

當然,開證行因提單上承運人名稱描述不清、簽字人身份描述不明而拒付,并不是“實質(zhì)性”的拒付;也不是所有開證行都逢此必拒付,也正是這一點,出口方受益人、船公司等或自持與客戶關(guān)系好、或心存僥幸,沒有引起足夠重視;部分業(yè)務(wù)員以該種提單“以前從未拒付”為由,對于出口地議付行要求提供符合國際慣例的提單的建議置之不理,以致對以后開證行因之的拒付追悔莫及。實際上,在的單上注明承運人的名稱及簽字人的身份,對于一些公司而言,可謂“舉手之勞”,在外貿(mào)業(yè)務(wù)競爭激烈的今天,筆者認為誰也不想因提單上的這種“細枝末節(jié)”,當事人怕改單的“小麻煩”而使日后開證行的拒付的可能性成為現(xiàn)實,出現(xiàn)“大麻煩”。

來源:外貿(mào)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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