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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見度不良時的船舶操縱
時間:2009年01月12日   作者:佚名  點擊次數(shù): 【字體:

內容提要:闡述能見度不良時船舶的行動規(guī)則及近距離避讓的避讓方法,以使船舶駕駛人員能從中得到啟發(fā),采取必要的避讓措施,確保航行安全。

關鍵詞:能見度不良;行動規(guī)則;避讓碰撞;船舶

0 引言

根據(jù)海事統(tǒng)計表明,船舶在能見度不良時發(fā)生的碰撞事故已超過全部事故總數(shù)的1/3,有些水域已達50%以上。因此,船舶駕駛員必須樹立本質化安全觀念,認真學習、理解《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guī)則(2001年修正)》(簡稱《規(guī)則》)有關能見度不良時的航行規(guī)則,明確責任與義務,正確掌握避讓原則與方法。

1 船舶在能見度不良下的行動規(guī)則

1.1 能見度不良的解釋

《規(guī)則》中的能見度不良一詞在英文中為“restricted visibility”,直譯為“受到限制的能見度”,至于能見距離下降到多少海里為能見度受到限制,《規(guī)則》并未定量規(guī)定。目前國際上對這一問題的看法大致傾向于認為“當能見度下降到5n mile,即應認為能見度受到限制”,“當能見度下降到5n mile,并且能見度正在逐步降低,即應認為《規(guī)則》第十九條開始生效”。

1.2 行動規(guī)則

在能見度不良時,為避免碰撞事故的發(fā)生,船舶必須采取以下行動規(guī)則。

1.2.1 使用安全航速

《規(guī)則》對安全航速有這樣的要求:“每一船舶在任何時候應用安全航速行駛,以便能采取適當而有效的避碰行動,并能在適合當時環(huán)境和情況的距離以內把船停住”。這是在任何能見度情況下的行動規(guī)則。事實上,安全航速中的“安全”一詞是要求每一船舶在各個特定環(huán)境中能以一個可以被合理地認為是安全的速度行駛。例如:使用雷達的船舶在能見度不良的開敞水域時,只要迅速采取行動而能導致速度下降的話,那么該船所用的這一較高速度也可認為就是安全速度;但若船舶在濃霧中駛過船只擁擠的水域或漁船經常出沒的地方,那么即使它具有良好的停住性能,使用先進的避碰系統(tǒng),也不能認為高速行駛是正常的。同樣,把安全航速理解為緩速也是片面的,航速過低,降低了舵效,同樣也會造成不良后果。

1.2.2 正確使用雷達導航

在能見度不良的情況下,雷達是保持正規(guī)瞭望的一種有效的手段,對雷達探測到的目標進行雷達標繪或進行與其相當?shù)南到y(tǒng)觀察是正確判斷碰撞危險的一種最有效的方法之一。雷達應由富有經驗的人員保持實際上的連續(xù)觀察。為了有效地消除由于能見度對視覺瞭望所造成的限制,以及為了能準確地對當時的局面作出充分的估計,對存在的危險作出充分的判斷,要求船舶應及時開啟雷達,正確使用雷達,以便能獲得碰撞危險的早期警報。

1.2.3 加強瞭望

保持正規(guī)瞭望,是保證船舶航行安全的首要因素。要保持正規(guī)瞭望,應該做到:①要有足夠稱職的瞭望人員;②瞭望人員和舵工的職責是分開的;③應用適合當時環(huán)境的一切有效手段,如視覺、聽覺、雷達、無線電話、聲納等;④應注意操舵設備、助航儀器等是否正常,此亦屬正規(guī)瞭望的范疇;⑤瞭望的位置要合適。

1.2.4 開啟航行燈,鳴放霧號

在白天,當船舶意識到能見度正在下降,但一時又無法準確地判斷能見度已下降到幾海里,駕駛員應立即啟動雷達進行測定。若當時所處的水域又無顯著的物標或其他船舶在航,則駕駛員應假定船舶已處于能見度不良的水域航行,并應根據(jù)《規(guī)則》規(guī)定,開啟應顯示的各種號燈。若船舶在能見度不良的水域附近航行,則也應開啟規(guī)定的各種號燈。

考慮到霧號的能聽距離,同時考慮到霧號往往能在大于《規(guī)則》所規(guī)定的典型性可聽距離之外被聽到,因而,當能見度低于3n mile時,通常應開始鳴放霧號。

2 能見度不良時的近距離避讓

絕大多數(shù)能見度不良時發(fā)生的船舶碰撞事故是相遇兩船在近距離采取避讓行動的情況下發(fā)生的。為了減少和避免此類碰撞事故的發(fā)生,船舶駕駛員必須充分認識到能見度不良時近距離采取避讓行為的特點,分析避讓行動的有效性和研究如何采取對策。

2.1 船舶間的責任

《規(guī)則》在第十九條“船舶在能見度不良情況時的行動規(guī)則”中要求每一船舶均應按其各款的要求采取行動。這意味著當兩艘適用“能見度不良時的行動”條款的船舶相遇時,不論其種類或相互的會遇態(tài)勢如何,它們之間無直航船與讓路船之分,相互都具有同等的避讓責任。為此,能見度不良時航行的任何船舶都必須嚴格按《規(guī)則》第十九條規(guī)定采取行動,真正做到:

(1)以適合當時能見度不良的環(huán)境和情況的安全航速行駛。

(2)每一船舶應適當考慮到當時能見度不良的環(huán)境和情況;一船觀測到他船時,應立即判斷是否正在形成緊迫局面和(或)存在著碰撞危險,并采取行之有效的避讓行動。

(3)除已斷定不存在碰撞危險外,每一船舶當聽到他船的霧號顯示在本船正橫以前或者與正橫以前的他船不能避免緊迫局面時,應將航速減到能維持其航向的最小速度。必要時,應把船完全停住。

以上各條是《規(guī)則》在高度概括和總結了船舶在能度不良時發(fā)生的碰撞事故及其預防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為確保安全而對相遇兩船的行動所作的具體的規(guī)定和要求。當船舶在能見度不良情況下航行時,駕駛人員必須明確以上的責任與義務,并嚴格按該條款的規(guī)定采取行動/

2.2 近距離情況下的避讓措施

船舶在能見度不良時采取的避讓行動,也包括轉向避讓、變速避讓和轉向加變速避讓??紤]到船舶在能見度不良時航行及避讓的特點,在采取以上避讓行動時,還必須注意到《規(guī)則》特定的各項規(guī)定和要求。

2.2.1 轉向避讓

在能見度不良水域中只要兩船不是處于“互見”中,就避讓責任而言,兩船屬于負有同等避讓責任的船舶,即當你船采取避讓行動時他船很有可能也正在或將要采取避讓行動。因此當一船準備采取轉向避讓時,一定要正確掌握他船的動態(tài),切忌盲目轉向避讓。

《規(guī)則》第十九條第4款指出:“當一船僅憑雷達觀測到他船,若存在碰撞危險或正在形成緊迫局面,應及早采取行動,這種行動如包括轉向則除對被迫越船外,應避免對正橫前的船舶采取向左轉向”,即對有碰撞危險的來船采用向右轉向的措施以避免兩船行動上的不協(xié)調?!兑?guī)則》第八條第2款還指出:為避免碰撞而作的航向和(或)航速的任何變動,如當時環(huán)境許可,應大得足以使他船用視覺或雷達觀察時容易察覺到,應避免對航向和(或)航速作一連串的小變動。這就要求駕駛員在采取避讓行動時應大幅度地進行,只有這樣,才能迅速增大兩船的DCPA和防止他船采取不協(xié)調行動而產生的危害。

船舶采取轉向行動后應認真觀察來船方位及距離的變化來檢驗行動的有效性。如發(fā)現(xiàn)仍存在產生緊迫局面的可能性,應立即采取其他措施,如變速避讓等。

2.2.2 變速避讓

如當時環(huán)境與條件難以采取轉向行動或為了留有更多的時間對當時局面進行觀測與判斷時,船舶應果斷地采取變速避讓的行動,以避免緊迫局面的產生或消除碰撞危險。

減速避讓最大的優(yōu)點是能延長兩船的接近時間,并且即使造成碰撞,也能起到減少損失的作用,在能見度不良情況下,減速能起到很好的避讓效果。能見度不良時產生不協(xié)調的行動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雙方判斷的失誤,如果一船或兩船采取減速措施留有足夠的時間來估計當時的局面,則可大大減少不協(xié)調的行動。

當無法準確判斷他船的方向及動態(tài),或聽到他船的霧號顯示在本船的正橫以前,或與正橫前的他船不能避免緊迫局面時,船舶應毫不猶豫地采取減速、停車的措施,必要時將船完全停住。只有這樣,才能有更多時間來估計當時的局面,采取與他船相協(xié)調的行動。

2.2.3 轉向與變速避讓相結合

為了在特定的環(huán)境和條件下取得最佳的避讓效果,船舶在能見度不良時也可采用轉向與變速相結合的避讓方法。

對右舷正橫前來船采用右轉結合減速的行動,可導致右舷來船回波的相對運動方向呈順時針方向旋轉。這種組合行動與來船可能采用的右轉避讓行動是相協(xié)調的。對左舷正橫前來船的避讓宜先右轉,若當時環(huán)境和條件許可,在充分考慮使用安全航速的前提下,可采用右轉結合增速的行動。因為本船采用這種避讓行動與來船可能采用的右轉、減速或右轉結合減速的行動是協(xié)調的。對正橫后來船可取向其相反方向轉向避讓的辦法,即對左舷正橫以后有碰撞危險來船采用右轉避讓,對右正橫以后有碰撞危險來船采用左轉避讓。若當時環(huán)境和條件許可,在充分考慮使用安全航速的前提下,可分別采取右轉結合增速或左轉結合增速的相應方法,以增大會遇距離。

3 結束語

雖然在能見度不良時船舶碰撞事故比較多,但只要船舶駕駛員全面理解《規(guī)則》的精神與要求,明確自己的責任與義務,正確掌握船舶避讓的原則和方法,加強瞭望,使用安全航速,采取行之有效的避讓措施,碰撞事故是完全可以減少或避免的。

參考文獻

l方泉根.船舶在能見度不良時的近距離避讓[J].交通部上海船舶運輸科學研究所學報,1999(01)

2趙月林,夏國忠等.能見度不良時對駛船的安全避讓[J].大連海事大學學報,1996(02)

3吳兆麟.船舶值班與避碰[M].大連海事大學學報,1998

作者:于金 邱云明  來源:航海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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